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001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潞安集团**煤矿工人,住山西省襄垣县**小区**单元**室。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10时30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山西省襄垣县**路的**旅馆退房时,见旅馆大厅无人,便进入大厅后的厨房,从墙上挂着的女士挎包内拿走2100余元现金,并逃离现场,后将部分赃款用于网络赌博。2020年1月20日,王某某正在停放于襄垣县**小区停车场的轿车内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1月21日,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郝某某25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默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四册,共五十八页;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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