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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检公诉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猴狸毛”),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681********00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家住贵溪市雄石办事处**街**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1月25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3月2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4月29日晚上10时许,被害人万某甲、彭某某及同事罗某某、周某某等人在贵溪市雄石东路信江电影院外侧“金碧辉煌”迪吧玩时,万某甲在舞池内边跳舞边抽烟,迪吧工作人员熊某某叫万某甲不要在舞池内抽烟,万某甲便将烟扔向人群,双方由此发生争吵、推搡。罗某某上前踢熊某某一脚,熊某某抓起一只啤酒瓶砸了罗某某头上一下,万某甲则抓起一张茶几砸向熊某某,熊某某转身往迪吧外跑。万某甲、彭某某及其他同事持酒瓶随后便追,追至信江电影院门口时,万某甲与彭某某将熊某某抓住按倒在地,并与其他同事一起对熊某某拳打脚踢。就在万某甲等人紧追熊某某出迪吧之时,同在迪吧做事的被告人王某某忙喊:“打架了。”当时王某某及同案犯琚某某(已判刑)、万某乙(已判刑)、余某某(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见状,王某某、琚某某掏出自己的匕首,万某乙、余某某从迪吧各拿到一把砍刀、刘某某拿到一把菜刀一并追出迪吧。正在迪吧外聊天的迪吧合伙人吴某某(已判刑)见熊某某被追打,上前阻拦万某甲等人,未拦住,便也掏出匕首与被告人王某某、琚某某、万某乙、余某某、刘某某追赶万某甲等人,并围住万某甲等人乱砍乱刺,其中,周某某在逃跑时右大腿后部被刺了一刀,彭某某的腰背部和右手腕处遭到刺砍倒地后,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分别持匕首在被害人万某甲的前面刺杀,琚某某持匕首在万某甲的背面刺杀,余某某、万某乙分别持砍刀,刘某某持菜刀朝万某甲砍。王某某、万某乙等人一边行凶一边叫万某甲“跪下”,受伤的万某甲则一边说“算了、算了”,同时往贵溪市发电厂方向退了几步。此时,检查治安民警恰好到此,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等人见状便逃离现场。案发当晚,被害人万某甲、彭某某被送往贵溪市人民医院治疗。次日下午5时35分,万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万某甲系因左右胸部遭受尖端锐器刺杀导致开放性血气胸和大出血死亡,被害人彭某某腰背等部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城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住院患者死亡记录、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等;

2.证人熊某某、周某某、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罗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吴某某、琚某某、万某乙、刘某某、余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法医物证鉴定书、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取证笔录、指认现场经过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朝被害人万某甲、彭某某等人乱刺、砍,将被害人万某甲杀死,被害人彭某某等人杀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秦峰

2019年8月29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伍册及光盘拾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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