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渔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丰南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3时许,在丰南一村王某乙经营的冷冻厂的孵化室内,王某丙因购买虾苗一事与王某乙及被告人王某甲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用手殴打王某丙头面部,致王某丙左侧鼻骨骨折(粉碎性)、左上颌骨额突骨折。经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丙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王某乙、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伤情鉴定意见书;
6、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荣芬
检察官助理:张四海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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