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2********5272,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住安徽省太和县三堂镇镇东村委会东王寨**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4时许,在阜阳市颍州区天英玺悦府工地9号楼6层楼顶工地,工人张某甲与李某甲因放线问题发生冲突,后赶到的贾某甲又与李某甲发生厮打,被害人贾某乙与被告人王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造成贾某乙右侧2-7肋骨骨折。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贾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张某乙、李某甲、贾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贾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飞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太和县三堂镇镇东村委会东王寨**号;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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