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90********,汉族,专科毕业,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管会计,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岳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房地产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因接触网络赌博,输掉一百多万元,2019年2月3日至3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担任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管会计的职务便利,在前台收款会计收到顾客的现金或者支付宝转账后,与会计商量,将顾客支付的现金及转账由自己收取,然后使用自己的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在公司POS机上来刷卡支付,后再借机进行消费撤销,实际购房款并没有进入公司账户,后王某甲将相关的票据做进账簿,但票据与实际金额不相符。后被公司工作人员发现,经调取公司POS机交易明细,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多张储蓄卡信用卡进行刷卡撤销操作的方式挪用资金32笔,共计649588元,案发前王某甲主动还款81000元。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其父亲王某乙的陪同下到岳西县公安局投案,并主动供述了其挪用公司资金并用于网络赌博的事实。后被告人王某甲父亲与**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分四次还款20万元整,安徽**房地产开房有限公司出具对王某甲的谅解书并让王某甲继续留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支付宝交易明细光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在担任公司主管会计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原平
检察官助理:孟玉娟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卷宗三册、散页10页。
3.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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