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3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东省**区**西**村村委主任。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镇**村**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3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文某市**厂负责人,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文某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因案件证据不足退回监察机关补查1次。监察机关于同年2月13日补查完毕移送起诉。2020年2月27日,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当日,本院决定并案处理。于同年3月12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挪用资金的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威海市文某区**镇**村委会主任期间,私自安排邓某某作为报账员,并让邓某某将村集体资金放至邓某某个人银行账户保管。2016年11月18日,**村集体貂皮销售后,被告人赵某某因个人冷藏厂资金紧张,遂与王某某共谋,借用该村集体资金经营冷藏厂,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该集体资金中的227772元用于冷藏厂进货。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将227772元归还至邓某某农业银行账户。
2.隐匿会计凭证的事实
2014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被选举为威海市文某区**镇**村委主任,按照相关规定,村账镇管需每月上交当月发生的凭证。为此,镇监管部门多次催促,被告人王某某拒绝上交。2018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当选为**村委主任,根据相关规定,**镇政府要求**村上交相关会计凭证进行审计,王某某以各种借口拒不上交。2018年6月28日,**镇政府作为主管部门向王某某下达书面整改通知,要求其将村委所收资金和相关凭证上交进行托管,严禁其坐收坐之。被告人王某某拒绝在整改通知书上签字,且对整改通知不予落实,严重影响**镇政府对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后经文某区监察委两次介入调查,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才到镇政府进行会计凭证的正式交接。
3.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8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和王某某在没有合理诉求、反映问题不属实的情况下,为了打击对立面,树立个人威信,其先后组织村民到威海市文某区**镇**村委、镇政府和区、市、省、国家级信访局集体上访、聚众造势,多达8次共计约300余人,严重影响信访秩序和政府的公共秩序,耗费政府大量的人力、财力,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被告人王某某和赵某某以此方式给政府施压,在文某区**镇**村形成“一言堂”局面,从而把持**村基层政权,导致该村党务工作无法开展,危害村集体经济发展。
(1)2018年6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王某某组织邓某某带领30余名**村村民到文某信访局,为了打压对立派姜某某,其组织村民集体上访反映灌能搅拌站(姜某某工作单位)堵住排水沟,致**村大片农田被淹。在相关部门查明排水沟与灌能搅拌站无关且农田没有被淹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某依然提出要求开除姜某某和赔偿群众损失的无理要求,其行为严重浪费信访资源,影响信访秩序。2018年6月27日,**村村委委员姜某某在网上实名举报王某某、李某某。6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组织80余名村民到**镇政府通过上访的方式给政府施压,意图达到打击对立面姜某某的目的。同时被告人王某某于当日9时许到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五垒岛边防派出所报警称姜谋某在网上发帖污蔑,要求查处。民警处警期间,**镇政府通报大量群众聚集到镇政府,处警民警要求王某某一起到泽库政府接待上访群众。后王某某和邓某某躲到镇政府厕所乘机逃离现场,且拒绝配合政府劝返工作,后电话失联。上访期间,部分村民聚集在镇政府办公楼楼道内,滞留时间较长,严重影响政府办公秩序。
(2)2019年1月3日,**镇政府机关干部于某某为了开展**镇经济普查工作召开了部分村会计会议,考虑到**村多年混乱,村里没有会计,被告人王某某任村主任期间经常不配合政府的工作,就没通知**村参加会议。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以于某某利用手中职权未通知**村参加经济普查会议为由,于2019年1月14日,组织40余名村民到文某信访局上访,给政府施加压力要求给予于某某处分,以树立个人威信。期间,上访村民聚集在信访大厅,滞留时间较长,影响信访秩序。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采用相同的理由再次组织40余名村民到**镇政府上访,要求给予镇干部于某某党纪处分,另外要求撤销对立派赵某某第一书记职务,继续给镇政府施加压力,以实现其打压对立派的目的,其行为严重影响政府的办公秩序。
(3)威海市文某区**镇**村因修村里到**路**道,其村主任和被告人王某某达成土地置换协议,因该协议未经“四议两公开”等程序,***村党支部赵某某和姜某某等人极力反对并予以制止。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王某某幕后操纵指使姜某某等部分西泊村村民联合南***村民40余名到文某信访局集体上访,聚众造势,要求政府同意土地置换进行修路并罢免第一书记赵某某职务,声称必须形成合力才能对政府施加压力,以实现其打压对立派的目的,其行为影响信访秩序。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王某某以相同理由再次组织**村村民联合***村民到威海市信访局集体上访,持续对政府施加压力,要求罢免第一书记赵某某职务以实现其打压对立派的目的,上访村民在威海市信访局滞留一天,期间部门村民离开信访区域,严重影响信访秩序。
(4)被告人王某某上任村委主任以来,村委办公室的钥匙一直自己把持,其他支部成员不能进入办公室办公,致使双方矛盾加深,**镇政府干部多次协调,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配合镇政府的工作,区委工作组进驻以后将村委办公室门锁统一更换,被告人王某某因镇政府干部给三把村办公室钥匙太少而拒绝接收。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组织约50名村民无故到村委大队,在大队办公室吵闹,且给王某某助威,致村两委会无法正常召开。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王某某以不给钥匙为由让邓某某带领颜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五人到北京信访局信访,给区委工作组及**镇政府施加压力。
(5)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得知威海市**镇长会口村的姜某丙对现任支部书记不满,事先安排姜某丁(王某某的儿子)帮忙写上访材料,幕后指使姜某丙组织5人到济南上访,赵某某安排姜某丁找朋友领路,又一次以此方式给政府施压,影响信访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共谋,利用王某某作为威海市文某区**镇***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给被告人赵某某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和赵某某多次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依法应当向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提供会计凭证,其隐匿、拒不提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匿会计凭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双
检察官助理:金冠宇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和赵某某现均羁押于威海市文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电子卷光盘3张、电子数据光盘2张、监控录像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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