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刑诉〔2019〕175号
被告单位:安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住所地:阜阳开发区**大道**号**楼**室,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诉讼代表人王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安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74********,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巷**号**幢**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月1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月16日由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安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3月1日、5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3月28日、6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安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甲,在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拖欠公司19名员工工资共计13.064487万元。2017年6月27日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向安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股东赵某某签收后告知其丈夫王某甲,安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甲在限定期限内仍未整改。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侦查,2017年12月28日,该公司通过赵某某账户将拖欠员工工资发放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甲在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拖欠员工工资13.064487万元,经劳动部门责令后仍未按时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明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二十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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