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1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街**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6月21日从被害人董某某处借款15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十日内归还,到约定之日董某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后起诉到涡阳县人民法院。涡阳县人民法院经查询王某某微信财付通账户,其于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共计从财付通微信账户收入支出共计7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某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均未偿还被害人董某某的欠款,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已偿还欠款,取得被害人谅解,案件已执行终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娄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偿还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裁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程光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星园街道尹沟社区居委会张庄自然村003-3号。
2.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