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6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石门县**镇**组。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5月9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1月18日减刑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10月10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1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2014年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受唐某某之邀与唐某某、向某甲、陈某某、赵某某等人合伙在唐某某、向某甲、向某乙、胡某某的家中或者商店开设赌场聚众赌博4次。期间,唐某某等人邀约了许某某、熊某某、樊某某、王某某、雷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二十余人采用扑克牌“搬点点”的方式赌博,并为参赌人员免费提供“和天下”香烟等,抽水方式是采取庄家通杀后5%至10%不等的比例抽取。期间,唐某某负责定赌博地点、邀约参赌人员、抽水及参赌,向某甲负责带着胡某某等人放哨看场子、维持秩序,陈某某负责抽水、记账,被告人王某某负责邀张某某等人放哨、放数及赌场服务。唐某某等人抽头渔利9万余元,王某某分得水钱合计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该起系共同犯罪,王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其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拥军
检察官助理:王佳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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