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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451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镇**村**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2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玩棋牌游戏过程中发现可通过“闲聊”软件创建聊天群组织赌博人员进行交流,聊天群群主在特定棋牌游戏中创建游戏房间,组织群成员利用棋牌游戏进行赌博活动,群主则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费用。

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闲聊”软件新建一个聊天群,将之前结识的赌博人员拉入聊天群,以相同方式组织赌博人员进行赌博,并制定了相应的赌博规则,又按一定比例收取费用。同时,被告人王某某还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提供第三方担保,即在出现个别赌博人员拒付赌资的情况下,由王代为支付。

2019年2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闲聊”群组织陈某某、张某某等人利用相关棋牌游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蔚彬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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