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川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9*******1979,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住洛川县旧县镇**行政村,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洛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手机上建立名为“冲动的惩罚”的乡聊群,在“玩呗”软件里组织70余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每分1元,每局8牌,带红中“癞子”,每分1元人民币,每局8牌完后结账。每牌4人各捆绑4个“炮”,共计16个“炮”,自摸翻倍,带明暗杠,明杠1元,暗杠2元,谁放胡,谁输9分就是9元钱,自摸一牌,其余三家各输18分,也就是18元。王某某创建场所并提供服务管理,每局从赢家处收取5元房间费。截止2020年3月4日,王某某利用手机开设麻将赌场共营利3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
户籍证明;
(3)无犯罪记录证明;
(4)到案经过;
(5)接受证据清单;
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2.证人证言:
证人常某某、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杜某某、王某甲等二十四名证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检查笔录:
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海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计算机网络和通讯终端建立赌博网站并组织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强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洛川县旧县镇故县行政村140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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