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61982********,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石门县**乡**组。住石门县**街道**期**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出气、发泄情绪等,多次持械威胁、恐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11月25日10时许,石门县电力局职工彭某某在**街道**家属区收电费时,因住户唐某某欠费,遂对唐某某家拉闸停电,继而双方发生争执。唐某某因气不过,遂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和唐某乙来帮忙,王某某到达现场后手持砍刀对彭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唐某乙则对彭某某进行殴打。

2、2013年11月28日,**街道办**社区主任陈某某因工程承包问题与同村村民马某甲发生纠纷,陈某某电话联系王某某帮忙,王某某赶至现场后与马某甲发生口角。当晚,马某甲的父亲马某乙邀陈某某、陈某乙到**茶楼协商,马某甲开车将马某乙送至**茶楼,马某乙走到楼下后,被告人王某某和三、四名手持砍刀的青年对马某乙追赶恐吓,因村干部陈某乙阻拦,马某乙离开现场。次日,马某甲家中赈酒,王某某将自己的白色起亚牌越野车横放在公路上,致车辆无法进出马某甲家,还手持砍刀谩骂马某甲及其家人马某甲的爷爷马某丙报警并将此事报告给社区,社区干部陈宏雪赶到后劝解,王某某将车挪开。

3、2014年上半年一天晚上,李某某无钱给王某某还债便在外躲债,被告人王某某在李某某工厂找到李某某老婆盛某某索要债务,并砸坏李某某办公室内一张办公桌。

4、2016下半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因陈某乙欠自己叔叔王某某债务未还,遂叫债务担保人张某某赶至陈某乙的石门县**合作社,以张某某没有按时还钱为由,在该合作社的门卫室内殴打张某某。

5、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因陈某乙欠自己叔叔王某某债务未还,遂叫债务担保人张某某和陈某乙均赶到**合作社,以言语威胁、堵门的方式将张某某、陈某乙二人控制在陈某乙办公室内,不允许离开直至次日中午。期间还用脚踢、丢盒子的方式打张某某。

6、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带人到张某某的**酒厂帮其叔叔王某某索要债务,在张某某办公室内用烟灰缸砸并殴打张某某,后被人扯开。2019年3月4日,石门县公安局对王某某行政拘留7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借条、还款凭证等书证;2.被害人彭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械威胁、恐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军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随案移送。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