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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5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本市岳阳楼区**路**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6月2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岳阳楼区**路**附近一平房内容留易某某、漆某某多次卖淫,并从中获利约1730元。2019年6月21日,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金鹗山派出所民警在该房屋内将王某某抓获。其中,2019年2月份和5月份,易某某在上述房屋内两次与蒋某某发生性关系,每次收取嫖资40元;2019年5月份,易某某在该房屋内与薛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嫖资30元。2019年6月20日,漆某某在该房屋内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嫖资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主页及转账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漆某某、蒋某某、薛某某、周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应

2019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共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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