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19**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郁某某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某某**镇**村委**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4月29日被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15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1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经审查查明:
在2019年9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郁某某**镇**村委**村**号家中二楼睡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宾某某、王某某、温某某、赵某等人一起用“堡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其中:
1.2019年9月27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认识了吸毒人员宾某某,并与宾某某一起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1O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和吸毒人员温某某(绰号:**)一起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二楼睡房内吸食毒品冰毒,随后又连续二次在其家中和温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10月中旬的某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和吸毒人员王某标、宾某某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吸毒人员宾某某在2019年10月中旬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居住的10日期间,两人一起多次吸食毒品冰毒。
4.20I9年10月下旬的一晚,被告人王某某和吸毒人员王某标、温某某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5.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标、赵某、宾某某一起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二楼吸食毒品冰毒。
6.2019年12月25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回来与王某标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二楼一起吸食。
经公安机关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条检测对王某某、王某标、温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
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吸毒人员宾某某的毛发鉴定,甲基苯丙胺成分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多次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蓝满林 检察官助理:彭意连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郁某某看守所。
2.全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具结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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