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王传,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00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路**号**栋**单元**号,住所地隆回县**镇**房**单元**房。2009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隆回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传租住在隆回县**镇**房**单元**房,在租房期间,王传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租房内吸食毒品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底,王传容留谢某某在其租房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2019年12月28日下午4时许,王传容留谢某某在其租房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3、2020年1月4日晚上7时许,王传容留谢某某在其租房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处罚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现场指认、提取笔录及现场照片。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传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传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波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传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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