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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3********,汉族,初中文化,岳阳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巷**号。因吸食毒品,2018年1月3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30日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至同年12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其租住的岳阳市某某岳阳楼区**队某某某某超市对面私房一楼房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6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3日下午,王某甲在其租住的某某岳阳楼区**队某某超市对面私房一楼房内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1月12日下午,王某甲在其租住的某某岳阳楼区**队某某超市对面私房一楼房内容留蒋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1月20日下午,王某甲在其租住的某某岳阳楼区**队某某超市对面私房一楼房内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1月26日晚,王某甲在其租住的某某岳阳楼区**队某某超市对面私房一楼房内容留蒋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19年11月29日晚,王某甲在其租住的某某岳阳楼区**队某某超市对面私房一楼房内容留蒋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6、2019年12月2日晚,王某甲在其租住的某某岳阳楼区**队某某超市对面私房一楼房内容留蒋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2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某某岳阳楼区**队某某超市对面私房一楼内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和吸毒人员蒋某某、李某某。经现场检测,上述三人尿检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查获的吸毒工具照片;

2.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刚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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