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镇**组,现住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提供毒品和工具,在本市武陵区**镇**社区**组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吸毒四次。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4日14时许,王某某容留李某某、杨某某在自己家二楼卧室吸食麻古和冰毒;
2.2020年4月15日14时许,王某某容留李某某、杨某某在自己家二楼卧室吸食麻古和冰毒;
3.2020年4月15日23时许,王某某容留李某某、张某某在自己家二楼卧室吸食麻古和冰毒;
4.2020年4月16日13时许,王某某容留李某某、杨某某在自己家二楼卧室吸食麻古和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检测报告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场所,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昌华
检察官助理:叶彤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56914****);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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