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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682********644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凤城市**镇**村**组**号, 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村**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12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2时许,在瓦房店市**办事处**屯被告人王某甲家门前,**派出所民警王某乙、潘某某及辅警侯某某、孙某某四人依法执行职务,遭到王某甲激烈阻挠。王某甲用手砸警车,用脚踢警车,用脚踢民警王某乙、潘某某及辅警侯某某、孙某某身体,致使民警无法正常执行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相关证件复印件、违法犯罪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等;2.证人王某乙、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锋
代理检察员:  马春成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3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共计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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