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万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万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62227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万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5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晚上23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赣******小轿车行驶至万某某康乐街道诚济医院门前路段,发现前方有交警设卡查酒驾。为逃避交警检查,王某某调头准备往回走,执勤交警袁某某等人立即拦住王某某的车子,袁某某将酒精测试棒伸进车窗,要求王某某停车接受吹气测试。王某某不但不停车,还突然加速开车离开现场,导致袁某某被其车子挂到重重摔倒在地上,右手臂和臀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袁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5月4日,经民警电话通知,王某某自行到万某某公安局康乐派出所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宜春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交警工作证明;2.证人袁某某、田某某、宋雪波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报告书;5.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叶智光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系自首,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洋
2020年6月1日
附:1.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9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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