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住河东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黄色鲁******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沂市第九实验小学北校区门口等候接送孩子时,被河东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七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宗学
检察官助理:徐倩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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