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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县,现住********号,非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6时3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E*****的小型汽车行驶在**县**镇**路与**路交叉口路段时,被安阳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1月3日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42.6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艺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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