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1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27日、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喻某某等人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餐馆吃晚饭,席间饮用了白酒。次日凌晨0时许,王某某驾驶牌照为湘******的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回家,当行驶至长沙市望城区**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经现场吹气检测,王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33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后将王某某带至望城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9毫克/100毫升。
王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信息、王某某到案情况说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结果告知笔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抽血照片、被抽血人家属通知书、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员查询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长公物鉴(理化)字[2019]3241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欢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现住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区**组**号,联系电话:1857066****;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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