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2*********,汉族,小学毕业,住睢县**镇**村。2016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1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摩托车从睢县县城回家,当日13时30分许,当行驶至睢县**路段时,与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豫A7****号小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00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传峰
周小郑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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