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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1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新城**街道**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新城**街道**村***号,村民。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陕D****5牌小型轿车沿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路西段****小区南侧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至**村道路上时被执勤的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工作人员查获。

2019年12月10日,陕西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酒精含量为107.8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涉嫌犯罪后如实供述涉嫌罪行、醉酒驾驶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07.86mg/100ml等量刑情节,并于2020年3月26日签署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伟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两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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