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8〕11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集美区杏前路与锦园西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五)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顺彬
检 察 员:黄陈炬
2018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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