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7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靠山镇街道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2.到案经过等书证;3.司法鉴定意见书;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约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文书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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