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小店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04月2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侯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07月2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0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0日14时许,在河南省长葛市大周镇菜姚路与老新路交叉附近,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持C1D证驾驶豫K8Q***号小型轿车沿大周镇菜姚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06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 2.书证等;
3.视听资料; 4.证人杨某改证言;
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萍
二0二0年六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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