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83********001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为营口市老边区**二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5日21点4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H**的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营口市站前区公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愧花园小区东侧时,发现正在执勤的民警,迅速掉头行驶至公园路与太和北街交叉口,撞到马路边后被追赶而来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王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交警遂带其进行抽血检测。后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姬 璐
检察官助理:宁小浦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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