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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5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现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桂A****9号小型轿车从环江县农业银行往凯丰小区方向行驶,于当日22时36份许行驶至“东兴河螺王”饭店前路段时,由于未观察路面情况,碰撞到覃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桂M****5号小型轿车,造成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测,事故发生时王某某体内血样乙醇含量为224mg/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该案,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勇翁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87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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