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643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瓦房店**路**高中附近**隧道东侧出口时,被瓦房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中乙醇司法检验鉴定,血中含乙醇量:105mg/100ml,王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瓦房店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
检察官助理:孙贺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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