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104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某某赵城镇,现住洪某某赵城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未年检无保险)晋L*****现代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洪某某赵城镇西街牌楼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电动自行车乘车人樊某某(张某某妻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第4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血液乙醇含量为168.66mg/100ml。经洪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夫妇达成谅解赔偿协议,支付了张某某夫妇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住洪某某赵城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电子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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