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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36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襄垣县****。20207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白色晋D23C79一汽小型轿车,行驶至襄垣县**路**街路段时撞入路边隔离绿化带,后被襄垣县交警大队民警发现,在对王某某检查中发现其有酒驾嫌疑。经血液乙醇浓度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338.38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当事人及车辆信息、查获材料、行车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郭某某、魏某某等的证言;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宋小军

2020年924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本案侦查卷三册,共六十三页,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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