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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16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滨城区**村**号。2019年9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2时42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滨城区渤海八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河十五路以北时,与对向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找人冒名顶替,后主动承认肇事事实。

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滨城区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赵某某、董某某、王某甲等人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广力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滨州市滨城区**村**号,联系电话1506694****;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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