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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96********,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长顺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15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并交由长顺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贵A****0号小型轿车沿惠兴高速由惠水往长顺方向行驶,当日01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惠兴高速6公里(都安高速施工点,惠水县境内,小地名:小龙坑)处时,因前方堵车时插队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王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民警将王某甲带至惠水县人民医院进行抽取两管各3毫升血液,并将血样送至黔南州公安交管局高速四大队物证室低温保存,于次日送至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15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贵中一司鉴[2020]毒鉴字第9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6、抽取血样经过及讯问的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礼风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位于长顺县**镇**号的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内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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