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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301********2418,汉族,群众,大专文化,****化工有限公司**分公司职工,户籍地滨州市**区**办事处**村**号,现住滨州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鲁M6***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与渤海九路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证实王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视听资料;3、鉴定意见;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芹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住滨州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0********;

2、刑事卷宗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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