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第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2********0034,汉族,中专文化,中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区,住襄垣县**镇****。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B****号黑色**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线行驶至*****路段时,被襄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血液乙醇浓度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白某某等的证言;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意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慧波
检察官助理:韩玲玲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本案侦查卷四册共七十七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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