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乡**村**号。2020年08月13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犯罪嫌疑人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王某甲(属在逃人员,已并案处理)在朋友“李某某”(未抓获)的邀请从河北省衡水市抵达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并通过步行的方式从西双版纳州中缅**处非法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务工。2020年04月期间,毕某某(属在逃人员,已并案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小某某”(未抓获)的邀请下从河北省衡水市抵达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并通过步行的方式从西双版纳州中缅交界处非法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务工。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与毕某某、王某甲在缅甸**商议一起从缅甸**非法偷越国(边)境至中国,并联系了一名“缅甸出租车司机”通过现金支付偷渡费共1万元人民币。2020年7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毕某某、王某甲从缅甸**乘坐车辆到中缅边境一侧山脚下,在两名“带路男子”(未抓获)的引领下,从中缅边境非法偷越国(边)境至中国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一侧。2020年7月30日08时许,孟连县公安局勐马边境派出所巡逻民警在孟连县**镇**村***界碑附近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偷越国(边)境人员毕某某、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材料、协查函、办案情况说明;3.证人尹某某、李某某、毕某某、王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形,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其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福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俄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移送光碟9张;
4、本案查获的涉案物品以照片形式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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