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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住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村委会******号,因涉嫌犯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林某某(已刑拘)、林某某(已逮捕)通过陆丰市东海跨越网络科技服务部(法人林某某)租赁福建福州一公司服务器搭建“金赚赚”打赏平台,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牟某。金赚赚平台搭建后,该平台上的淫秽视频链接被微信用户付费点播之后所有款项汇入“金赚赚”平台,林某某和林某某负责网站管理并通过微信号收钱,后将所得账款通过支付宝等方式转账给深圳市良印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法人林某某)、陆某某东海跨越网络科技服务部、林某某(已刑拘)三家,后深圳市良印科技贸易有限公司、陆丰市东海跨越网络科技服务部、林广伟将非法所得按比例分给代理人员王某某。据此王某某依靠“金赚赚”打赏平台传播淫秽物品非法牟某17527.56元。案发后,王某某投案自首、积极退赃,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人口信息表,王某某支付宝信息,聊天记录图片、鉴定情况说明,侦办情况说明,退赃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学军

检察官助理:麻松涛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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