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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5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组。因介绍卖淫,于2016年9月1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9年10月2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岳阳市区**路工人文化宫门口,介绍其手下的卖淫人员刘某甲、黄某某给嫖娼人员刘某乙、陈某某,谈好以500元/人(“包夜”)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之后四人在岳阳市区**房间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时被民警现场抓获。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工人文化宫门口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检查、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利人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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