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5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与现住址均为高密市**镇**村。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甲(已死亡)共谋后,在高密市**镇**村二人经营的小卖店后院房间内,介绍、容留王某乙、李某甲等人向徐某某、冯某某、孙某某、焦某某、李某某、邱某某等人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慧敏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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