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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傍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湘******小型客车从攸县皇图岭镇皇新村沿106国道去高新村朋友家吃饭。18时许,车辆行驶至106国道攸县皇图岭镇高新村路段时,因未充分观察路面的情况,导致车辆将横过马路的谭某某撞倒,造成谭某某受重伤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总共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共计32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奇

检察官助理:邱子烨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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