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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2197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4日被泊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31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8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J*****号轻型货车沿东固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东固路25KM+700M处时,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惠某某相撞,造成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等;

2证人王某甲、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迪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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