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Z4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5********,汉族,大专文化,霍某某**局**大队职工,住安徽省霍某某**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霍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N*****号小型客车沿霍某某X03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7km+200m处时,超车后与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致张某某及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屈某某、杜某某受伤,屈某某、杜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霍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霍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屈某某、张某某、杜某某均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俊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霍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PDF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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