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镇**村**号,住址**。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莘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原籍。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自北向南行驶至**镇***村处时,因右侧超车,与前方同向的蔡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侧面碰撞,致蔡某某重伤一级。经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坤
检察官助理:李晓洁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10689****。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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