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麟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9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乡**村,现住麟游县**镇**村。2018年11月1日,因无证驾驶被麟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1500元。2019年6月26日因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麟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悔过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4时30分,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牌三轮汽车拉载沙石,沿麟游县**镇**村**组**沟水泥路,行驶至**沟下坡路段时,因刹车失灵,与同向持D证驾驶无牌**牌三轮汽车的林某某车辆追尾,致林某某死亡,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发生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处理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林某乙、路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麟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录芳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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