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9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身份证号码3424261986********,汉族,初中,驾驶员,住安徽省芜湖市**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30日被我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同年9月2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2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N3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肥西县G2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12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该路段1137KM+700M处时,违规变更车道掉头致使被害人熊某某驾驶同向行驶的皖AV6***号轻型普通货车与皖N3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NX***挂)后部右侧发生碰撞,被害人熊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熊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毁损伤伴全身多发骨折死亡;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皖N3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NX***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后部右部与被害人驾驶的皖AV6***号轻型普通货车前部发生过碰撞。
肥西县公安局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连续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熊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肥西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4.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法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电话报警,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敏
检察官助理 : 杨佳丽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移送案卷材料共贰卷、赔偿协议及谅解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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