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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4********243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宁某某,住陕西省安康市宁某某**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A***NS轻型普通货车,沿宁某某金川镇黄金村沙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0KM+100M处,与对向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陕GDC***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时相撞,致陈某某受伤,王某某当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救助,并拨打110电话报案。后陈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宁某某公安局大队认定,王某某对本案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王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50万元,获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阿勇

检察官助理:夏恩春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联系电话187****92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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