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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环保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70********,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皮县,住南皮县**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承包南皮县**镇**村**有限责任公司除油车间进行五金除油,在生产过程中将生产产生的白色液体通过下水道排放到该厂西侧水沟,经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公司下水管道内废水重金属锌28.4mg/L,西侧水沟废水重金属锌含量19.9mg/L,分别超标18.93倍、13.26倍,严重污染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承包合同、违法犯罪经历调查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检测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超标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燕

(院印)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皮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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