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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污染环境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民行生态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镇**村**号,住址地同上。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左右,在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也未配套建设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在漳州市龙某某**镇**村**号向他人借用的厂房内,安排工人进行不锈钢表层氧化层清洗处理,将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车间塑料水管排放至加工场外的化粪池内,再从化粪池通过塑料水管排入本村水沟,最终流入本区九十九湾内。2019年7月19日晚上,漳州市龙文生态环境局对该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加工厂车间清洗台排放口、车间排放口、加工厂总排放口各采取水样1瓶,经漳州市龙文环境监测站监测,总铬浓度分别达8.5mg/L、24.2mg/L、24.5mg/L,其中车间排放口总铬浓度24.2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1.5mg/L的标准。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漳州市龙文生态环境局接受调查,随后在现场被警察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缴交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29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漳州市龙文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现场调查取证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章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漳州市龙文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等鉴定意见;5.公安机关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总铬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向本院缴交修复费人民币2904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茹

检察员:陈丰文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镇**村**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被告人王某某缴交的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29040元随案移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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