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至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4日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在承德县头沟镇东南荒村其经营的废品回收部内利用厂内的破碎机对废旧塑料进行破碎,破碎后用清水进行清洗,清洗后的废水流入沉淀池内,当沉淀池内废水浑浊不能使用时通过私设的暗管先后多次排放到厂外旱河。经环保部门监测,王某某排放的生产废水中含有铅、汞等重金属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春光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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